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首批4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11月16日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北京绿色交易所分别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随着CCER相关政策陆续出台,交易机制重启所需的制度构建基本完成。而作为CCER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系统碳汇的开发也将受到重大影响。
《管理办法》为生态系统碳汇开发提供制度保障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是保障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对生态系统碳汇项目等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各环节作出规定。
1.优化认证流程,扩展参与主体
在认证流程方面,《管理办法》在原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按照“放管服”要求做出调整,不再需要各级主管部门依次审批,注册登记机构的总审核时间由原来的最长120个工作日调整为约70个工作日,审批时效大幅提升。
在参与主体方面,一是扩大供应端主体,将项目申请主体扩展到“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利于不同所有者直接参与碳汇项目开发;二是扩大需求端主体,明确“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参与减排量交易,用于碳市场配额清缴、大型活动碳中和、抵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公益目的等用途。
2.规范运行过程,强化监督管理
在运行过程方面,对项目审定登记阶段的项目设计、公示、审定、登记等环节,减排量核查登记阶段的减排量核算、公示、核查、登记等环节,减排量交易阶段的交易方式、减排量使用和注销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各阶段的事项要求及参与各方的职责,使项目运行更加清晰有序。
在监督管理方面,一是强化信息公开,将社会监督作为重要监管手段,要求按照“能公开、尽公开”原则,及时、准确披露项目和减排量信息,维护市场诚信、公平、透明。二是强化统筹管理,压实项目业主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对项目和减排量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双承诺”,建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的新模式。
新方法学为生态系统碳汇开发提供技术保障
此次共发布4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其中属于生态系统碳汇领域的有2项,即造林碳汇方法学和红树林营造方法学。新方法学明确了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适用条件、减排量核算方法、监测方法、审定与核查要点等,是碳汇项目设计、实施、审定、核查的主要依据。
1. 扩展适用范围,免予论证额外性
在适用范围方面,一是增加项目类型,将乔木林、竹林、灌木林统一纳入造林碳汇方法学适用范围,为红树林这类此前没有开发方法学的碳汇类型制定新方法学,将在无植被潮滩和退养的养殖塘等适宜红树林生长的区域人工种植红树林项目纳入适用范围;二是增加项目林种,明确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等林种符合适用条件,并对经济林、园地绿化、通道绿化等不符合条件的林种进行了解释说明。
在论证额外性方面,对红树林营造、部分造林碳汇项目(在年均降水量≤400mm 的地区开展的造林项目、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的造林项目、属于生态公益林的造林项目)免予论证额外性。此前额外性论证一直是碳汇开发过程中最大难点之一,免除额外性论证将有效降低碳汇开发难度和开发成本。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造林碳汇方法学中给出了部分免予论证额外性地区清单,进一步降低项目的识别及开发难度。
2. 创新监测方法,提升标准易用性
在监测方法方面,在原有基于样地的生物质碳储量抽样调查方法的基础上,提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作为一种新的监测方法,给出了详细的监测步骤和计算方法,并明确鼓励使用此技术作为碳储量监测的辅助校核工具,有利于提高监测精度,提升监测效率,降低监测成本。
在标准易用性方面,一是通过列明来源、举例说明等方式使术语和定义阐述清晰,界定明确,简明易懂;二是对项目设计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的减排量计算做了区分,使碳汇量计算过程更加简洁高效;三是提供全国主要区域的乔木林、竹林、灌木林、红树林生物量计算参数及其来源,明确参数选用的优先级,使参数选用更加准确方便。
《管理办法》和新方法学的发布,为交易机制重启奠定了基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已具备基本运行条件。在2012年至2017年的运行期间,我国共签发项目254个,合计减排量5071.75万吨。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启动之后,市场对于CCER需求更加旺盛,第一履约周期已消纳3273万吨。可以预见,交易机制重启之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将进入快车道,生态系统碳汇开发项目也将大量上马,碳汇开发将进入黄金发展阶段。
国地科技是自然资源部碳中和与国土空间优化重点实验室共建单位,围绕自然资源管理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等需求,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全流程固碳增汇的研究,具备调查评估、确权登记、计量监测、开发交易、信息化建设等生态系统碳汇综合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