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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绿色建筑激励与补贴政策汇总表—碳资信

   2022-10-26 碳资信36060
核心提示:各省市绿色建筑激励与补贴政策汇总表—碳资信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1.二星级25元/平方米,单位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三星级45元/平方米,单位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公共机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50%进行补助,非公共机构按投资额不超过2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各省市绿色建筑激励与补贴政策汇总表—碳资信
省市 政策文件 主要内容 最高补贴金额(万元)
广东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1.因采取墙体隔热、保温、防潮、遮阳、隔声降噪等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2.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3.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绿色建筑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4.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5.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地方规定的比例上浮;
6.采用最高等级标准建设或者采用装配式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造的项目,可以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推荐。
 
支持推广绿色建筑及建设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1.二星级25元/平方米,单位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三星级45元/平方米,单位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公共机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50%进行补助,非公共机构按投资额不超过2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50(二星级)
200(三星级)
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 研究省级建筑领域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拓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技术与产品的研发、示范项目的建设与推广、标准制定等相关工作。加大支持力度,按规定因采取绿色建筑、装配式技术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星级绿色建筑自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上浮,具体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绿色金融试点,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为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装配式建筑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采用最高等级标准建设或者采用装配式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造的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可以优先推荐。
 
深圳关于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 (一)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引导工程建设项目广泛应用BIM技术,提升项目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提高建筑工程品质。对于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BIM相关标准和要求,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资助15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1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同一项目仅资助1次。
(二)大力推动装配式建筑项目提质。全面发展装配式建筑,引导和培育企业加强集成应用和技术创新,不断提升建筑工业化水平。对于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和要求,且经国家、省或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具有示范意义项目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资助100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8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3%。同一项目仅资助1次。
(三)推动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设。加快发展超低能耗建筑,持续提升节能水平,切实从源头上降低建筑能耗和碳排放量,促进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对于达到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标准,且被认定为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示范项目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50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5%。
(四)支持开展绿色低碳先进标准集成应用。对于集成应用国际及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先进技术标准2部及以上,且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达到相应综合示范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60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500 
江苏 关于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1.一星级15元/平方米,二星级、三星级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2.运行标识项目,在设计标识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平方米。
 
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完善政策法规,研究出台《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省研究完善支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重点向绿色建筑示范市、县(市、区)和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倾斜,各地也要相应安排财政配套资金;将年度绿色建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绿色建筑财政扶持资金挂钩,建立奖惩机制。实行税收优惠,全面落实国家支持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材料。鼓励各地将绿色建筑比例等作为刚性规划设计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研究制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城市配套费减免等激励政策。制定绿色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在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明确绿色施工内容及对应费率标准。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特许经营制度,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围绕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江苏建造2025行动纲要,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绿色城区高品质集成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标识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智慧建筑、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
(三)既有建筑规模化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合同能源管理;
(四)精益建造、数字建造、绿色建造和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在绿色建筑综合集成应用项目;
(五)其他有利于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省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
 
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研究出台政策措施,着力培育一批勘察设计大师、优秀建造师和项目管理领军人才。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建筑行业一线从业。加大对建筑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对取得发明专利、建筑工法,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评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鼓励符合条件的设计、咨询等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执行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综合研发奖励资金支持条件和建筑业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省级财政给予5%-10%的普惠性奖励。强化标准对建筑业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对涉及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其编制经费由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予以保障。鼓励企业规范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核算,依法准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对无法准确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异地施工企业,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智慧建筑基金、“一带一路”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建筑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鼓励政策性银行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着力解决我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开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困难等问题。各金融机构应对建筑业企业采取差别化授信政策,对行业中经营状况好、信誉佳的企业可通过开展施工合同融资贷款、应收账款融资贷款等业务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江苏建造2025”发展战略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及债券发行等方式直接融资。  
山东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星级15元/平方米、二星级30元/平方米、三星级5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示范方案批复后,根据方案包含项目的绿色建筑标识星级,获得二星、三星级设计标识的,先拨付 50%,获得运行标识再拨付50%。 500
山东省“十四五”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规划 健全激励机制。落实适用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奖补、税费减免、科研开发等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绿色金融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加大对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项目融资支持。鼓励各级通过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项目予以积极支持。推广碳交易、合同能源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财政扶持、容积率奖励、绿色消费者补贴等政策。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资金,重点用于下列工作:

(一)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清洁能源取暖、绿色生态城区(镇)等示范;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产业基地及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宣传、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对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二)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可以抵扣相应的建筑能耗量;

(四)公共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五)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三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可以单独或者会同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自愿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资金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绿色建筑咨询服务,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发包。
 
浙江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修正文本) 1.开发绿色建筑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2.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3.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浙江省清洁生产推行方案(2022—2025年) 推动建筑业清洁生产。提高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组织开展建筑领域绿色低碳技术与政策研究。提升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力度,鼓励智能光伏与绿色建筑融合创新发展,鼓励既有建筑安装光伏系统,探索应用微风发电系统,积极推广其他可再生能源和余热废热利用,探索“光储直柔”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到2025年,新建民用建筑设计节能率达75%,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35%。强化绿色低碳建筑的建设管理、评估审查、能效监测等。(省建设厅)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加快推进装配化装修。
强化政策激励。各级财政积极探索有效方式,支持清洁生产工作。强化绿色金融支撑,引导企业扩大清洁生产投资。在清洁生产型“产业生态圈”试点工程中,引导金融机构对清洁生产型“产业生态圈”的重点项目提供绿色信贷。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结果应用,将其作为阶梯电价等差异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四川 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 ·1.通过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有关部门在“鲁班奖”、“广厦奖”、“天府杯”、“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应优先推荐上报。
2.建立绿色建筑在财政、税收、国土及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奖励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奖励。
 
四川省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 推动美好环境共建共治共享。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推动形成建设美好人居环境的合力,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结合农村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街道和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下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资源,按规定探索适宜城乡社区治理的项目招投标、奖励机制。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工作,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共建美好家园。  
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 加大融资支持。建立政银企合作机制,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工程保函、融资成本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建筑企业以经项目建设业主或总承包单位确认在建工程阶段性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进行贷款,严禁违规收费或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鼓励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建筑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银行业机构探索供应链金融产品,为建筑企业招投标、材料采购提供支持。  
河南 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价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筑返还已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给予一定的容积率返还优惠。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 对研发绿色建筑新技术,建设、购买、使用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改造的,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的研发费
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三)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绿色建筑,其满足装配式建筑
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四)对在空间高度、绿化覆土深度、绿化面积比例等方面
符合要求的空中花园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支持;
(五)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
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的绿色建筑自
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上浮;
(七)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项目,可以在各类
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推荐.
 
湖北 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将以奖励容积率的方式,鼓励房地产业转型;
2.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按总面积的0.5%、1%、1.5%给予容积率奖励;
3.装配式项目,给予容积率奖励;免征全装修部分对应产生的契税。
 
关于加快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通知 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范围的绿色建筑产业提供一系列用于项目投资、建材生产、工程设计、建造、改造和消费等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依托绿色建筑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有效满足绿色建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推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支持为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提供综合保险服务。在符合“房住不炒”等国家、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居民合理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消费需求,提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按揭贷款。
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范围的绿色建筑产业,持续释放LPR改革潜力,降低绿色建筑产业贷款利率水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依据项目的绿色等级、建筑能耗水平或装配率在融资额度、贷款利率、保险费率等方面提供差异化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星级绿色商品住宅,在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按绿色星级逐级上浮5%。鼓励金融机构在受理绿色建筑产业贷款审批时,采取“绿色通道”模式,提高受理、审批、投放效率。
 
福建 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1.对于二星级及以上建筑,给予省节能资金奖励;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星级绿色建筑住宅小区项目,按照一、二和三星级分别奖励容积率1%、2%和3%;
2.对获得绿色建筑星级的项目,省级财政按建筑面积奖励10元/平方米
 
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装配式建筑、绿色生态城区等项目示范;
(三)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以及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运营评估;

(四)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建立绿色建筑标识制度,规范标识管理方式。

建设单位可以单独或者会同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申请财政奖励的建筑项目应当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第三十七条 支持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其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加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从业人员的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

鼓励行业协会开展绿色建筑技术交流、专业技能培训和绿色建材推广等活动,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第三十八条 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核算建筑能耗时,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量可以抵扣建筑能耗量;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或者购买新建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三)经符合法定面积及人数规定的业主表决同意,既有建筑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建筑的绿色改造;

(四)主动提升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以及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者全装修成品住房建设方式的,可以在各类工程奖项评选中优先推荐;

(五)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湖南 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1.对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以及采用立体绿化技术建造的绿色建筑,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2.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商品房或者超低能耗建筑商品房,贷款额度上浮一定比例;
绿色建筑利用浅层地热能供热制冷的,享受水资源相关优惠政策。
 
湖南省“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增加资金投入,加大政策激励。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沟通,争取资金支持。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绿色建筑的技术研发、建筑节能标准制定、绿色建筑技术集成示范、合同能源管理、既有建筑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工程示范、宣传培训等工作。各市州及时落实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激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市场需求,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
 
上海 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1.运行标识项目:二星级50元/平方米;三星级100元/平方米;
2.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AA等级60元/平方米,AAA等级100元/平方米;
3.既有居住建筑补贴50元/平方米,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和下降15%~20%的分别补贴25元/平方米和15元/平方米;
4.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项目,太阳能光热45元/平方米,浅层地热能55元/平方米;
5.符合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的项目,补贴为300元/平方米。
 
安徽 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住建厅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正式行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转移支付或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 强化财税金融保障。统筹利用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城市更新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技术研究、标准编制、项目示范等。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装配式建筑等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按规定加计扣除,购置设备器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所得税、进口税优惠政策。加大绿色低碳建设项目的投融资支持,指导金融机构开发相关金融产品,推动绿色信贷总量持续增长,支持相关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  
1.安徽省“十四五”城市住房发展规划
2.安徽省“十四五”城镇住房保障规划
3.安徽省“十四五”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4.安徽省“十四五”城市排水防涝建设规划
5.安徽省“十四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划
6.安徽省“十四五”村镇建设规划
7.安徽省“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
8.安徽省“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9.安徽省“十四五”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
10.安徽省“十四五”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
落实激励政策。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交流,协同发布激励政策,促进绿色建筑行业发展。开展省级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试点城市建设,省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用于试点城市重大项目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示范应用等。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上市融资;鼓励保险机构丰富绿色保险险种,加大建筑业保险品种供给。探索在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利用市场机制激励建筑领域节能减排。  
河北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绿色建筑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等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关于有序做好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 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重点支持范围为超低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项目。

(一)超低能耗建筑。指超低能耗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其中,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需符合《被动式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 8359)或《被动式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 8360)要求;近零能耗建筑需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二)星级绿色建筑。指星级绿色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建筑需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 8427)、《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等标准中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达到《绿色航站楼标准》(MH/T 5033)、《烟草行业绿色工房评价标准》(YC/T 396)等行业标准相关要求。

(三)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指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设计和建造,需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同时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等标准要求。

(四)装配式建筑。指装配式建筑的设计和建造,需符合《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等国家标准,建筑需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A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五)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指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需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13(J) 12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等标准。

三、支持措施

金融机构对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在授信额度方面,优先保障绿色建筑信贷投放;在利率定价方面,持续释放LPR改革潜力,引导金融机构降低绿色建筑项目贷款利率水平,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在贷款受理审批方面,采取“绿色通道”模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投放。

保险机构为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项目提供绿色建筑综合保险服务,完善保险条款和服务内容,做到事前预防、事中风控、事后补偿全过程闭环管理。
 
北京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星级标识项目50元/平方米,三星级标识项目8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 800
北京市朝阳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完善和落实绿色建筑激励政策支持与资金配套。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三星级标识的项目,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对于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二星级的住宅项目及三星级项目,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同时,我区给予区级配套奖励。拓展绿色金融服务,将建筑节能低碳发展作为金融服务的重点领域,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节能改造。
探索引入绿色建筑保险机制,构建绿色建筑市场化,保障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绿色建筑的星级承诺,完善绿色建筑行业风险管控。倡导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基金和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服务。
 
陕西 关于加快推进陕西省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 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省财政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奖励标准为10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  
关于申报2023年度省级建筑节能项目的通知 各市(区)、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财政云(内网网址:10.77.18.172:33200)汇总上报,入库项目信息主要包含项目名称、建设主体、主要内容、投资额度、建设地点和期限、效益分析等内容及相关支撑资料。项目库要求填报的各项内容申报单位必须按要求逐项认真填报,未入库的项目不予支持。财政云专项资金项目外网申报网址为http://czyxmk.sf.gov.cn。  
江西 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 1.将绿色建筑列为省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各地要落实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土地、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支持绿色建筑项目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2.在“鲁班奖”、“广厦奖”、“华夏奖”、“杜鹃花奖”、“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实行绿色建筑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上报的制度。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落实激励政策保障。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地方政府应优化财政政策,统筹各级各类有关资金,对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等给予政策扶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城乡绿色发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绿色金融与绿色建筑协同发展,创新信贷等绿色金融产品,强化绿色保险支持。在政府采购领域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探索大型建筑碳排放交易路径。  
重庆 重庆市绿色建筑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完善重庆市绿色建筑项目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1)对获得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项目建筑面积分别给予25元/平方米和40元/平方米的补助资金,不超过400万元;
2)对仅获得我市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的项目分别给予10元/平方米和15元/平方米的补助资金,不超过160万元。
400
重庆市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加大政策激励。强化工作联动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引导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项目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开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零碳)建筑示范,将其增量成本计入建设成本。住建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研究落实我市高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低碳(零碳)建筑项目和绿色建材企业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绿色建筑监管、关键技术研究、技术标准制定与宣传、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与监测平台、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等。
发展绿色金融。在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框架下,探索创新绿色金融支持建筑行业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绿色金融与绿色建筑协同发展。制定《重庆市绿色金融服务绿色建筑指南》。创新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专属信贷产品,拓宽绿色建筑直接融资渠道。探索针对绿色建筑消费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鼓励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探索建立绿色建筑质量保险、绿色建筑性能保险、超低能耗建筑性能保险、绿色装修保险、绿色建筑工程综合保证保险、绿色建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险等绿色建筑保险服务。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参与的绿色融资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政府绿色建材采购等各类绿色建材消费给予差异化的绿色融资支持。打造一批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辽宁 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对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和绿色生态城区,可申请中央财政奖励。  
辽宁省推广绿色建筑实施意见 实行绿色建筑建设、购买及运营扶持奖励政策。一是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牵头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二是因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等清洁能源利用技术供暖制冷的绿色建筑,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在现行电价政策范围内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牵头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三是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资金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城区、绿色小区等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发列入科技规划,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纳入本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

第三十六条  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二)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等清洁能源利用技术供暖制冷的绿色建筑,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建设、购买及运营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十七条  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单位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建筑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第三十八条  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
 
云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对认定的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0
云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加强政策支持,推动绿色发展。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争取资金支持。星级绿色建筑可按规定享受绿色金融政策。用活用好国家产业支持政策和绿色发展基金,积极推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材料等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指导,积极搭建政企银合作平台,支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
100
 
广西 广西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并在政府采购上给予优先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河池市建设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的指导意见 加强财税支持。对在试验区范围内新设立的企业(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除外),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治区统筹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预算内基建投资专项资金、城乡建设专项资金、交通建设资金和工业振兴补助资金等,倾斜支持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宜州新区、东巴凤革命老区一体化发展等,发挥各级政府投资基金杠杆放大作用,引入各类资本,按市场化方式探索创建河池市各类绿色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对属于政府投资的自治区层面统筹重大项目,适当降低河池市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对因征占用林地所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区按50%比例直接拨入试验区国库,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区绿化地植树造林。加大自治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自治区财政安排新增政府债券积极支持河池市符合条件的绿色发展领域相关项目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 加大政策支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本级、地方本级财政资金支持,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的政策环境,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推进创建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材料生产等企业及人员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新示范。  
广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四五”发展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财政、税收、金融、土地、规划、产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创新,研究对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在土地转让、开工许可等审批环节设置绿色通道,推动绿色金融与绿色建筑协同发展,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等原则推行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在政府采购领域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推广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管理模式,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我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探索大型建筑碳排放交易体系与路径。  
山西 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绿色建筑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绿色工业建筑项目,获得国标二星级运行标识的,按照建筑面积给予 100元/平方米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获得国标三星级运行标识的,按照建筑面积给予 150 元/平方米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绿色民用建筑项目,获得省标三星级运行标识的,按照建筑面积给予 100 元/平方米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获评为近零能耗的建筑,按其地上建筑面积给予 200 元/平方米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300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下列活动:
(一)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示范和推广;
(三)其他应当支持的绿色建筑发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执行高于绿色建筑基本级标准新增的外墙保温层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装配式建筑外墙预制部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

(三)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五)高等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等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信贷、保险、债券等多种方式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其成果转化等活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采用下列绿色建筑技术:

(一)智能建造、装配式建造技术;

(二)建筑信息模型和其他信息化技术;

(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技术;

(四)建筑遮阳、高性能外墙保温和高性能门窗技术;

(五)雨水和再生水利用技术;

(六)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

(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

(八)其他绿色建筑技术。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推广装配式建筑。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选用装配式建造技术进行建设。

鼓励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十八条 大型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绿色建筑项目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鼓励其他绿色建筑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应用建筑信息模型,其技术服务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第三十九条 新建绿色建筑应当结合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绿色建材的生产、认证和推广应用。

第四十一条 绿色建筑应当采用节水设施、安装节水器具,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第四十二条 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基本级绿色建筑应当采用全装修方式交付。
 
山西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科技标准“十四五”规划 加强绿色低碳技术研究。围绕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研究建筑全寿命周期减碳、绿色设施碳汇固碳、市政设施减碳技术策略,推广节能减排适宜技术。完善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低碳建筑技术体系。积极推进高效智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利用、“光储直柔”新型建筑电力系统建设技术研究与应用。构建全过程绿色低碳建造体系,鼓励开展建筑全寿命期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建造过程排放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引导企业加大绿色低碳建材产品研发投入,积极推广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砌体材料、结构保温一体化墙板等建材产品与配套应用技术,鼓励发展性能优良的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  
内蒙古 关于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 对于三星级评价标识减免城市配套费100%,二星级评价标识的减免城市配套费70%,取得一星级评价标识的减免城市配套费50%。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纳入自治区重点示范园区范围,享受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相关政策。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按照工业用地政策提供用地支持。支持各盟市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利用固废生产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获评一星、二星、三星绿色建筑,税前工程总造价分别增加 0.3%、 0.7%、 1.0%。2025年,全区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银企对接机制,根据重点建筑业企业、重点工程新增融资、续贷安排、期限结构、服务效率等方面差异化需求,提供针对性金融支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在授信额度方面,优先保障信贷投放;在利率定价方面,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潜力,适当降低项目贷款利率;在贷款受理方面,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业务,支持建筑业企业凭借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材料申请贷款或融资。面向风险可控、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免担保、免抵押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信用良好、符合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续贷支持。
 
贵州 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十条措施 1.从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星级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非传统水源利用、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等项目进行奖补。
2.依法给予税收政策扶持,绿色生态小区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贵州省“十四五”建设科技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探索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投资等金融产品和绿色保险等金融服务在城市建设中的应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
流入到建筑绿色发展中来,充分利用金融手段和财政资金共同推进建设科技与绿色建筑发展。研究制定技术研发、课题研究、成果转化的激励措施,制定鼓励建设科技与绿色建筑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沟通,争取落实财政资金、价格、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致力提升全省在工程建设方面的创新水平。
 
新疆(乌鲁木齐)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1.一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市级财政资金奖励,二星级20元/平方米,三星级40元/平方米;
2.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达到或优于国家标准的被动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清洁能源应用建筑(太阳能强制范围及天然气应用除外)示范项目,给予10元/平方米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1.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职责,给与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资金支持。
2.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取得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产品、装配式建筑认证的企业,对主营业务项目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4.落实房地产开发优惠政策。对积极推广应用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星级及建设规模在信用等级评价时给予相应加分,结合该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情况,可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和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
5、诚信体系加分政策。取得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按照星级及规模,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中可享受给予加分的支持政策。
6.在组织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广厦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新疆建筑工程天山奖(自治区优质工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州市级申报评选时,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和应用绿色建材的工程项目应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
 
天津 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1.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绿色建筑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和奖励等
2.鼓励建设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
 
天津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加强财政金融支持。积极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的政策环境,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要发展绿色信贷,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定期统计绿色建筑项目信贷投放情况,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绿色建筑建设。  
黑龙江 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1.住建部门对取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并继续开展绿色建筑业务的相关企业,在信用评价、资质升级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在国家、省级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对绿色建筑项目优先推荐、优先入选或适当加分;
2.支持金融机构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
 
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新建建筑。
1.基础奖补。2022年度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400元;2023年—2024年度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200元;2025年度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100元。
2.增加奖补。实行分布式供暖(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70%)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100元;满足装配式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每平方米奖补100元。

3.奖励总额。单个项目奖励限额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的15%。

(二)既有建筑。

1.基础奖补。2022年—2024年度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200元,2025年度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100元。

2.增加奖补。实行分布式供暖(可再生能源应用≥70%)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100元。

3.奖励总额。单个项目补助限额最多不超过400万元,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0%。
1000
吉林 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1.三星级设计标识的项目25元/平方米;二星级设计标识的项目15元/平方米;一星级设计标识的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2.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深层、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米奖补60元/平方米;利用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奖补30元/平方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建立银企对接机制,根据重点建筑业企业、重点工程新增融资、续贷安排、期限结构、服务效率等方面差异化需求,提供针对性金融支持。
(二)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风险可控、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
(四)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五)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

落实建筑业税收社保优惠政策。
(一)严格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小微企业税费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力度,2022年底前,建筑业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90%,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甘肃 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积极争取节能减排项目财政补贴或财政奖励资金,争取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工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方面的财政支持。  
甘肃省“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落实激励政策。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沟通,争取落实财税政策助力对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等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上市融资;鼓励保险机构丰富绿色保险险种,加大建筑业保险品种供给。探索在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利用市场机制激励建筑领域节能减排。  
海南 海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获得二、三星级运行标识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奖励和分别返还20%、4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建设、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予以优先;
(三)引导金融机构在绿色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提供绿色建筑质量保证保险、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碳金融等金融服务;
(四)其他激励措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三)加强财政支持。
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和投资合作,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合作事项)支持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和产业基地建设。对装配率达到国家AA级及以上且同时达到二星级绿色建筑的,或者集成开展装配式建筑与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绿色低碳技术示范应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各市县可考虑予以财政奖励激励。(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

(十四)加大金融税收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节能建筑等绿色低碳环保建设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支持,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一星级15元/平方米,其中,设计标识奖励3元/平方米、运行标识12元/平方米;二星级30元/平方米,其中,设计标识奖励5元/平方米、运行标识25元/平方米;三星级50元/平方米,其中,设计标识奖励10元/平方米、运行标识4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通过自治区验收评估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按照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一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200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下列事项: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建筑产业化基地建设;


(三)既有建筑的绿色改造;


(四)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第三十六条
建设、运营绿色建筑,采用墙体保温技术的,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造的商品房项目,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计入工程进度费用。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鼓励建设绿色交通、绿色照明、绿色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十八条 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实施全装修。推进室内装修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九条
鼓励工业园区、旅游集中服务区、生态园区、大型商业设施等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或者楼宇分布式能源系统。

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第四十条
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发展绿色建筑服务产业。
 
青海 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对取得三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城市配套费返还70%;取得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城市配套费返还50%;取得一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城市配套费返还30%。  
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绿色建筑技术推广、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运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生态城区示范,以及绿色建筑宣传培训等。

第三十五条 
绿色建筑发展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实行财政、信贷支持等扶持政策;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新建全装修成品住房的,适度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既有建筑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建筑的绿色改造;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在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相应加分;
(五)核算建筑能耗时,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量可以抵扣建筑能耗量。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研究编制绿色建筑标准,开发具有高原地区特色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究开发成果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等政策。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强化绿色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域技术创新,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七条
  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一次装修到位或者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第三十八条 
鼓励城市新区建设、小城镇建设、大型住宅区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绿色生态城区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九条 
鼓励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既有建筑进行绿色改造。

第四十条 
鼓励农村牧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应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和建材。
 
西藏 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针对性扶持绿色建筑发展。  
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七条 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的房地产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条件批复时,给予适当放宽容积率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荣获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非政府投资绿色建筑项目,自治区给予10~30元/平方米的资金奖励。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改造、并通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非政府投资类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按相同政策给予资金补助。
第四十九条 在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的绿色建筑,屋顶和墙面的绿化面积可按照1:1.5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第五十条 通过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有财政补助的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工程。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绿色建筑建设和评价标识申报,并在项目评优、招投标及诚信体系建设中给予适当加分。
第五十二条 列入《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重点技术与产品推广目录》的产品,将享受自治区现行财税优惠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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