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
规划环境信息披露实施路径,推动金融机构由自愿信 息披露过渡到强制信息披露,以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自 身实践提升气候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推动绿 色金融更好发展,为碳达峰、碳中和贡献金融力量。
(二)推进路径
(二)推进路径
考虑到各金融机构所处地区绿色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存 在差异,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开展程度与基础不同,环境 信息披露实践经验不同,建议将参与环境信息披露的金融 机构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包括上市金融机构、21 家绿色 信贷自评价银行及参与中英环境信息披露项目试点机构, 该类金融机构已具备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实践基础,大部分 已遵照上市公司相关要求开展信息披露;第二类包括绿色 金改试验区等绿色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较大的地区法人金融 机构,该类金融机构具有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优势; 第三类为除第一、二类外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基础 相对较弱。建议通过先行先试的方式分三阶段进行推广, 在“十四五”时期完成全国范围的推广
第一阶段(2021-2022 年):开展自愿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评估披露效果。2022 年,上市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部分金融机构(建议由当地银保监局根据情况选定)和 21 家绿色信贷自评价银行及中英环境信息披露项目试点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开展部分强制披露,主要侧重于定性信息。上市金融机构同时按照证监会、沪深两地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相关指引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披露;结合《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和我国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对标 TCFD 建议,研究制定细化的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操作指南(含 KPI 指标);做好相关培训和能力建设,收集建议反馈;启动基础数据治理和系统搭建,各选定参与的金融机构开展内部数据和披露边界的摸底工作。
第二阶段(2023-2024 年):开展自愿性偏重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逐步扩大参与机构数量。第一阶段已开展定性信息强制披露的金融机构,探索定量信息强制披露,积极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继续完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基础数据治理和系统搭建;收集和评估第一阶段披露情况,出台更加细化的指导标准(分行业)。
第三阶段(2025 年):根据监管机构、上市公司要求及相关行业标准,上市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金融机构、21 家绿色信贷自评价银行以及中英环境信息披露试点机构全部实现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宣布碳中和目标。进一步评估前两个阶段的披露情况,分析环境信息披露成果和存在的问题,拟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完成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基础数据治理和系统搭建。
(三)相关建议
1.政策层面
一是做好环境信息披露相关顶层设计。建议相关部门通过分析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过程中所面临的重点和难点,制定包括指导性框架、监督制度、标准和技术等一系 列政策和技术文件,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完善绿色金融体 系、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夯实环境信息披露基础能 力建设。
二是加强环境风险量化能力建设,明确金融机构棕色 资产碳排放测算方法等。在碳中和目标下,对高碳资产或 棕色资产敞口及其碳排放的披露日益成为环境信息披露重 要组成部分。建议研究出台棕色资产统计口径和管理指引, 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棕色资产风险管理措施及成效相关信息的披露,如棕色资产敞口及占比,棕色资产碳排放减少情 况等。同时,研究统一的测算方法,指引金融机构相关指 标信息披露的可比性、一致性、准确性。
三是把环境信息披露纳入监管激励与约束机制(MPA)。 2021 年 5 月,人民银行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 价方案》,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 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激励 约束,绿色金融评价结果将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建议 参照银行业绿色金融考评指标,将环境信息披露情况纳入 考评体系,提高金融机构对环境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推动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贯彻落实。
2.机构层面
一是着手“碳中和”规划并完善组织架构和战略。以提 升环境信息披露工作质效为目标,建议金融机构将低碳因 素纳入政策标准、风险控制、产品开发、业绩评价全流程; 开展自身碳足迹全面测算工作,设置自我减排目标,制定 规划方案和路线图。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建立工作机制, 明确专责部门分工和汇报机制。
二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流程,研究探索碳排放测算方法。 在碳中和目标下,对高碳资产或称棕色资产敞口及其碳排 放的披露日益成为环境信息披露重要组成部分。建议金融 机构将环境气候因素纳入业务流程,完善行业政策和制度安排,深入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创新性研究,如压力测试、 情景分析、ESG指数、适应披露要求的碳排放核算等,并积 极推动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
三是强化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建议金 融机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气候与环境风险管理机制和流程, 提升对气候与环境风险识别、计量、监控、报告能力。鼓 励金融机构建立环境相关风险突发事件应急披露机制,及 时披露本机构对有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情况、 风险管控情况、危机应急措施等。 四是依托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金融机构 应充分依靠信息科技力量赋能环境披露工作,做好数据治 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内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 理环境相关数据,进一步推动开展数据积累、模型开发、 量化方法等方面的实践。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包括自身运营 及投融资业务环境绩效等数据的自动测算和生成,保证信 息获取的准确性、信息梳理的便捷性,从而提高环境信息 披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