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政策演进特点
近年来,我国连续颁布了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 系列制度和法规,行业标准的逐步出台也使得环境信息披 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从自愿性逐渐向强制性过渡,制度 日趋完善,规定更加细化,标准逐步提高。
一是覆盖面日益广泛
从重点排污企业到上市公司再至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对环境、市场等影响程度逐步推进。如《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环境保护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作为国内首个关于绿色金融的地方立法获得通过。
二是力度逐渐增强
建立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明确了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以及未按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企业的法律责任。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主要从明确披露主体、确定披露内容、及时披露信息、完善披露形式、强化企业管理等 5 个方面,明确了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规范要求的工作任务,并提出到 2025 年,要基本形成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2021 年 12 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自 2022 年 2 月8 日起施行。
三是金融业率先实践
2007 年以来,银保监会陆续出台《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意见》(2007 年),《绿色信贷指引》(2012 年),《能效信贷指引》(2015 年),要求银行业充分发挥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2013 年,银保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要求各家银行对所涉及的环境、安全重大风险企业贷款和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贷款进行统计。2017 年 7 月 5 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印发《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银办函〔2017〕294 号)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三步走”规划:第一阶段对属于前环境保护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强制要求自 2017 年起公开环境信息;第二阶段自 2018 年起实行“半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未公开相关信息的公司必须解释原因;第三阶段规制所有上市公司自 2020 年起必须公开环境信息。按照此规划,2017 年 12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2017〕17 号、18 号文,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环境信息,要求“不披露即解释”,同时鼓励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主动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2018 年 5 月,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应结合行业特点,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2018 年 9 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环境信息、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以及公司治理相关信息,明确我国 ESG 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2020 年 7 月,原《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升级为绿色融资统计制度,将银行对非金融企业的绿色债券投资纳入统计。2021 年 7 月人民银行正式实施已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同时,人民银行先后印发了试行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实践操作、金融机构碳核算等通知,并正式发布了推荐性行业标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0227—2021),内容涵盖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形式、频次、应披露的定性及定量信息等方面,旨在为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保险、信托等金融子行业定量信息测算提供政策引导和可循依据。
国际相关气候准则概述
目前主要的全球性气候报告框架,包括金融稳定理事会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CDP(原 为碳披露项目)、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全球报 告倡议组织(GRI)、可持续会计准则(SASB)、国际综合 报告委员会(IIRC)等。上述框架的内容目前相互借鉴和 融合,如 TCFD 框架中有对其他框架一致性的对标。这些框 架现阶段均采用自愿披露的原则,目标受众主要针对投资 者及利益相关者,披露信息类型大多涵盖温室气体排放量、 能源、水资源、废弃物等,年度报告及可持续发展报告为 现阶段较多采用的披露形式。总体而言,有如下特点:
一是披露内容趋同但各有侧重
相关准则均关注对于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但披露重点不同,如 CDSB 关注披露对企业价值创造具有重要影响的可持续性主题;CDP 和 GRI的披露框架侧重反映披露主体对经济、环境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是根据框架性质,披露要求各不相同
例如,应用 范围广泛的 TCFD 注重框架性和可扩展性,围绕治理、战略、 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四项主题构成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 露总体框架,各披露项目及内容以原则性表述为主,企业 可以此为基础进行细化扩展;专业性较强的 SASB(图 1)、 CDSB、GRI、IIRC 等原则披露内容更加细化,如 SASB 分 77 个行业明确量化披露指标。
三是强调温室气体信息披露
SASB将温室气体排放分为三类,TCFD建议企业尽可能披露相关排放信息;SASB针对不同行业划分了披露范围,分为范围一、范围二及范围三。TCFD建议任何行业的公司以范围一的形式披露直接的实质性的排放信息,范围二和范围三的形式披露间接排放信息。
四是披露渠道灵活多样
当前全球主要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对企业披露渠道要求较为灵活,年度报告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ESG 报告)为现阶段较多采用的披露形式。
以TCFD 建议为例,该工作组成立的背景就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给全球经济带来的金融风险,满足金融市场所需要的关于气候变化影响的清晰、全面、高质量的信息。如不断上升的气温、与气候有关的政策以及新兴技术所带来的风险与机遇。TCFD 建议围绕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四项主题(图 2),以体现气候因素对金融机构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以及资本和投融资的实际和潜在的财务影响,并最终为全球经济进行更适当的风险定价和资本配置提供支持。2021 年,工作组进一步更新修订了披露建议,细化了“战略”和“指标目标”的披露内容。同时也细化了分行业补充指引的内容。
工作组还就金融行业(主要分为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所有公司四类)制定了补充指导意见,认为开展与气候相关的信息披露,将使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碳相关资产在金融行业的集中程度以及金融系统对气候相关风险的暴露程度。工作组将气候相关风险划分为两大类:与低碳经济转型相关的风险即转型风险,二是与气候变化的实际影响相关的风险,即物理风险。
标准趋向于融合
经过全球金融监管部门和主要金融机构长期努力,目前已经建立起覆盖信贷、债券、环境信息披露等领域的多元绿色标准体系,然而经济体间和经济体内部的标准各有差异。近年来,相关标准逐步趋于融合和协同。
在国内,人民银行易纲行长提出建立气候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披露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未来,将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实践中,监管部门一直在推动加强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国内外绿色金融标准融合。如中欧积极推动绿色金融标准相互衔接,中欧绿债标准已有 80%相似性,未来还将推出“共同标准”。2021 年,人民银行还与美国财政部共同担任 G20 可持续金融工作组联合主席,讨论制定《G20 可持续金融路线图》,共同推动信息披露、绿色标准等重点事项。
国际上,2017 年 TCFD 建议在制定时已广泛参考现有国际气候相关准则,在披露内容设置上与之进行对照。2018年 3 月 8 日,欧盟委员会制定《非财务报告指南》(NFRD)提出将根据 TCFD 建议和欧盟可持续活动新分类体系中环境相关测算标准,设定五大可持续性披露基本要素,就如何披露气候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进一步指导。2020 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基金会发起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ISSB)理事会,该理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COP26 会议期间正式宣布成立,将编制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国际标准,融合五大联盟5和 TCFD 的建议,加快全球披露标准研究进程,解决目前存在的标准缺乏统一的问题。将以披露气候相关信息为起点,逐步扩展到覆盖其他可持续相关信息,进一步推进全球环境信息披露合作以及全球环境信息披露标准的整合和统一。
标准强制性推进
绿金委主任马骏认为,环境信息披露的重点在于标准 建设和强制披露制度。未来,中国需要建立覆盖实体企业 和金融机构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并积极参与相关 国际标准的制定。
在国内,2020 年 12 月 9 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 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指出,要研究建立强制性金融机构环 境信息披露制度。2021 年 10 月 19 日,上海发布《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施意 见》,《意见》指出要探索强制性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 试点,为国家层面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在国外,部分国家出台政策和相关指引来推进按照 TCFD 建议开展强制性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如英国在 2020 年制定金融机构强制性气候与环境披露四阶段行动路线图, 到 2025 年实现对英国非金融和金融行业遵照 TCFD 框架进行 强制性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2021 年规模超过 50 亿欧元的大型职业养老金计划、所有商业银行、建筑协会、保险公 司以及 FCA 重要上市企业率先遵照 TCFD 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