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
环办便函〔
2022〕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
相关工作安排,现就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续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时间完成本行政区域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
排放单位的限期改正和处理工作。请组织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重点排放单
位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立案处罚。
二、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完成和处
理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
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处罚信息,由作出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关于在生态环境
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请组织落实
并在 2022 年 4 月 29 日前通过你单位官方网站公开本行政区域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同步报送我部应对气
候变化司。
特此通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朱磊
电话:(
010)65645638
附件:XX 省(区、市)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
和处理情况汇总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 年 2 月 15 日
(此件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