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 号)“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 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
《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 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
目的和意义
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促进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为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服务,实现核算方法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为全国碳交易制度下的配额分配和企业履约作为参考依据。
2.本指南的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所 指的民用航空企业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以及机场 企业。
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运输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 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如民用航空企业生产其他产品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按照相 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
3.核算方法与数据来源
核算边界确定
以企业法人为边界,核算边界内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存在其他产品生产活动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参照相关行业企 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
排放源和气体种类的确定
排放源:
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或移动燃烧 设备(如民用航空企业的锅炉、航空器、气源车、电源车、运输车辆
等)中与氧气充分燃烧生成的二氧化碳排放;
企业净购入使用电力和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中国民用航空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pdf
中国民用航空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