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世界资源研究所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修订版)》中,设定了企业碳排放的三种范围。
范围一: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是指在来自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的排放。例如,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锅炉、熔炉、车辆等产生的燃烧排放,艺设备进行化工生产所产生的燃烧排放。
范围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是指由公司活动导致的,但发生在其他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的排放。如核算一家企业外购电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实际上来自第三方于电力生产设施。
范围三: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是一家公司活动的结果,但并不是产生于该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开采和生产采购的原料、运输采购的燃料,以及售出产品和服务的使用。如电动汽车制造厂,需要核查它所采购的动力电池在制造过程中所排出的碳。
将以上三种碳排放情况纳入企业碳核算体系,基本可以实现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供给侧排放范围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