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委发〔2022〕1 号)第三项第 7 条规定,推进绿色低碳技 术创新应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聚焦我市重点领域、行业和区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紧迫需 求,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CCUS、生态碳汇、低 碳或生物碳(负碳)产品、生物绿色流程再造等关键核心技术 研发和应用示范,为我市 2030 年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专项支持符合本地区产业特点,研究成果可转化 应用示范或支撑产业发展的项目,主要考核申报项目及申报单位工作基础、保障条件、项目研究内容、技术方案与路线、示范价值和经费预算合理性等指标。
第四条 专项项目申报主体为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江北新区、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是项目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