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节能评估审查,节能政策法
规、标准制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机制推广等工作,
充分发挥节能专业人才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作用,完善对项目
节能方案的技术论证和政策咨询机制,促进能源能效领域专
家库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的资格
认定、入库以及在库专家出库、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能效领域专家,是指符合本办
法规定,以独立身份自愿参加本省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
施的节能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审查事中
事后监管、节能量审核、用能权确权、节能业务培训、节能
政策法规和措施制定等工作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 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
分级使用、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的原则管理。浙江省能源局
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
库”)。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五条 申请入库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
道德,作风正派、学风严谨、公正诚信、廉洁自律、责任心
强,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自愿参加并接受节能主管部门及能源监察机构委
派的节能监察评审、咨询论证、授课培训等工作,并接受管
理与监督;
(三)年龄在 65 周岁(行业权威专家可适当放宽至 7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精力能够胜任评审、咨询、验收
等工作;
(四)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节能领域和行业发展,了解
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节能工作经历 15 年以上可放宽至中级技术职称)。
第六条 申请工作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方式开展,
如实填写《能源能效领域专家申请推荐审批表》(见附表 1),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已退休的提供退
休证明)。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专家个人同意。
第七条
每年统一开展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入库受理审
核工作,择优入库。
第八条
入库后,专家入选信息在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和发布,接收社会监督。
【政策】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pdf
【政策】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名单(2022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