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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气及智能电力监测系统各系统的规范依据

发布时间:2022-11-11        浏览次数:232        返回列表
 消防电气及智能电力监测系统各系统的规范依据
 

一.防火门监控系统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4.6.1条:

4.6.1 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 符合下列规定 :

1.应由常开防火 门所在防火分 区内的两只独立 的火灾探 测 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 号 ,作为常开防火 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 号应 由火灾报警控 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 出,并 应 由消防联 动控制器或 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 。

2.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 、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故本工程需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具体设计内容详见防火门监控系统图及其平面图。

二.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1348-2019第13.3.8条:

13.3.8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用于监控消防电源的工作状态,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

故本工程需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具体设计内容详见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图及其平面图。

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1348-2019第13.5.2条:

13.5.2  TN一GS系统、TN一5系统或 TT系统中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中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设有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作为其子系统;

故本工程需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具体设计内容详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及其平面图。

四.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1.2条:

3. 1. 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故本工程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具体设计内容详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图及其平面图。

五.智能电力监测系统

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2021第6.2.6.条:

6.2.6  设置分类、分级用能自动远传计量系统,且设置能源管理系统实现对建筑能耗的监测、 数据分析和管理。

智能电力监测系统作为能源管理的子系统需要设置,具体设计内容详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图及其平面图。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智能电力监测系统》设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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