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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指南(试行)

   2022-03-04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317
核心提示: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251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以及“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以石油及石油馏分、天然气及天然气馏分、丙烷、丁烷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新(改、扩) 建项目。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251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以及“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以石油及石油馏分、天然气及天然气馏分、丙烷、丁烷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新(改、扩) 建项目。

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评价试点的一般评价流程、核算及水平评价方法、评价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指南。

3.1 温室气体

大气层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京都议
定书》附件 A 所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
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3.2 碳排放

建设项目在生产运行阶段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包括自产和外购)
燃烧活动和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工业生产过
程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3 直接排放

建设项目厂界区域和运营控制范围内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等产生的
碳排放。

3.4 间接排放

建设项目所消耗的净购入使用电力、热力产生的碳排放。

3.5 碳排放设备

直接或者间接产生碳排放的生产设备和用能设备。

3.6 碳排放单元

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碳排放设备组合,一般指单个工序、工段、系统。

3.7 碳排放活动数据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购入的热量等。

3.8 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

化石燃料在氧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9 火炬燃烧产生的碳排放

正常工况下火炬气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10 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碳排放

原材料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造成的温室气
体排放。

3.11 净购入使用电力隐含的碳排放

净购入电量所对应的电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12 净购入使用热力隐含的碳排放

净购入热力(蒸汽、热水)量所对应的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13 碳排放强度

单位工业增加值、单位产品产量、单位能耗的碳排放量。

3.14 碳排放水平

一定区域或行业碳排放强度的统计水平。可选取平均水平、先进水平等进行
评价。

3.15 评价基准年

依据现有项目碳排放数据的可获得性、数据质量、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近 3
年中数据相对完整的 1 个日历年作为评价基准年。
 

完整版附件下载   【政策】广东省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指南(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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